原告:上海汇畜五金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方龙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畜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上海盛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汇畜五金电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汇畜五金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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