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缘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杨月芹。
原告上海汇缘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方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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