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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范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汇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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