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萧如怀,总经理。
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星展银行大厦102、1302、1302、1304、1305、1307、1308单元。
主要负责人:张永明,行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周菊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郑冰、周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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