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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冰、周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萧如怀,总经理。
  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星展银行大厦102、1302、1302、1304、1305、1307、1308单元。
  主要负责人:张永明,行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周菊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郑冰、周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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