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朴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标,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南乡燕南村前徐组134号。
原告上海汇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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