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娟,女。
被告:董天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天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娟,被告董天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董天乐驾驶车牌号为“沪B6XXXX”的轿车进入原告地下车库时,将进口取票机撞坏。事后,原告联系供货商进行维修,但被告知无法修复,需更换新机器。原告只能再次出资15,000元购买了进口取票机。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董天乐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自己也愿意赔偿损失。但因为太平洋保险在事发后只同意赔偿12,000元,所以事情就一直拖着,导致现在发生诉讼,因此诉讼费应由太平洋保险承担。
太平洋保险辩称:本案涉案车辆确实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承担。但由于事发后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故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价格,同时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董天乐驾驶车牌号为“沪B6XXXX”的轿车驶入原告地下车库时,在进口处撞坏取票机。事发后,被告董天乐报警并通知了被告太平洋保险。后被告太平洋保险未进行定损操作。
另经查,事发当天,原告即通知案外人上海杰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取票机的供应商)维修。案外人经上门检测,表示取票机无法修复,需更换新的取票机。并向原告出具了报价单:更换取票机需15,000元。由于和被告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5月31日委托案外人对取票机进行了更换,并支付了15,000元。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董天乐驾车撞坏了原告的取票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董天乐已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可在保险范围内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偿付;发生事故后进行定损,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履行的职责,现被告太平洋保险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不进行定损操作,诉讼中再以事故未进行定损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有相应的维修记录、报价单、发票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0元,由董天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