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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