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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鼎典当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汤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汇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骅,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汤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汇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汤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被告汤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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