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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汉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争议应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饰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协商解决;也可由东莞市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约定并不能明确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属于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同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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