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9,4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印花机导带1条,价款125,100元,被告预付50,000元作为定金,余款经现场调试完成后每月支付6,258元,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签字确认收货并对工作确认单进行签字确认,但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后余款一期未付。同日,被告还对原告另行供货的印花导带1条予以签收,价款4,350元,至今亦未付款。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
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销售合同;2.签收单;3.外派人员申请单、工作确认表;4.对账单。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9,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786.2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溢彩时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蒯滕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