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升(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彦。
原告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翔升(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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