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
被告: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友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被告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80,250.2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署关于“翡丽华庭”项目《分销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该项目326号尚欠佣金99,735.53元。该项目泗宝路XXX号尚欠佣金80,514.72元。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多次主张无果,故起诉至本院。
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翡丽华庭房屋有6套,分别为75号、93号、95号、234号、326号、330号,实际佣金为689,056.27元,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支付691,399.84元,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拖欠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佣金。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甲方)和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翡丽华庭”分销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上海市松江区外婆泾路360弄所有可售房源。第三条约定,客户确认原则及有效期。1、乙方应提前1天于善治堂房销宝APP上向甲方提交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准确姓名与手机号码的前三后四,如遇客户临时至现场的,至少提前一小时进行APP报备;报备有效期为24小时,甲方指定人员应于乙方带看客户24小时内予以查证来访客户资料,及时在《客户确认书》上予以确认,确认后该客户成为乙方有效客户,成交后乙方凭有效《结佣申请表》结算佣金。2、有效客户及有效期的界定:经甲方确认的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或关联企业在委托期限内或期限终止后一个月内且未过保护期购买该项目的,视为乙方销售成功,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向乙方支付佣金。3、在成功带看的保护期中,甲方不得将已确认为乙方的客户再行确认为其他销售代理公司的客户。4、客户确认的界定:a)有超过两家进行客户报备的,以首先成功带看为准;b)有超过两家进行客户报备的,且都成功带看的(不在同一天带看),以首先成功带看为准;c)有超过两家进行报备的,都成功带看的(在同一天带看),以首先报备为准。5、渠道客户成功带看的保护期为30天,包括已经确认的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如超过30天则以最新的渠道成功带看为准。双方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海市松江区外婆泾路泗泾镇326号12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12层系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销代理完成。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陈述,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销合作协议书、上海市松江区外婆泾路泗泾镇326号12层物业成交材料、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12层物业成交材料,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表示,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翡丽华庭房屋共7套,其中六套为75号、93号、95号、234号、326号、330号,共计佣金为689,056.27元;另外一套房屋为泗宝路XXX号XXX室,该套房屋的佣金为141,050.21元;翡丽华庭项目实际总佣金为830,106.48元。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收到佣金691,399.84元,但佣金组成部分不包括上海市松江区外婆泾路泗泾镇326号12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12层的全部佣金。双方对该项目的佣金并未实际结算。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的客户确认单等材料。
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表示,翡丽华庭中的泗宝路XXX号XXX室并非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销完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海市松江区外婆泾路泗泾镇326号12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12层系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销完成,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收到该项目的佣金691,399.84元,但认为未包含上述两套房屋的全部佣金,已经支付的佣金应包括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的佣金,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泗宝路XXX号XXX室代理销售资料。综上,因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诉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2.50元,由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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