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旭东,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汉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汉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汉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朱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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