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峥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泉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颐泉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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