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姜某某、张建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冻结被告陈某某、姜某某、张建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809.34元、1,941,173.16元、411,26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4,227,809.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告姜某某银行存款1,941,17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告张建平银行存款411,26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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