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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业,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宣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竹,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汉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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