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兴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陈焰,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田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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