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枭雄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巍。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3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枭雄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