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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价款257,45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3,965元(以257,4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4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就“上海海航总部办公楼”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了合同金额,被告应当在原告安装调试完成后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保修金5%在保修期2年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同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增补协议。2015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价款257,450元未支付。原告催讨无果。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海航总部办公楼自动排烟通风窗系统承包合同书》,双方在合同8.6条约定,如双方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执行,双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双方另在第九条中约定,若有任何的争议和意见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上述两处关于案件争议解决的条款中,第九条中双方虽约定可进行仲裁,但合同所确认的工程所在地为上海,上海不只有一家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无效。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根据合同8.6条的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本合同所涉的“上海海航总部”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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