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查培敏。
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4元,减半收取计1,917元,由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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