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帮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江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上海江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江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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