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桥二手机电设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庆。
原告上海江桥二手机电设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桥二手机电设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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