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江某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YENGSEEFUNG(杨时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强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彭立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立祥,男,汉族,1963年09月10日,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龙田西路十二巷51号。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江某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强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彭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31,282.6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强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彭立祥名下价值3,231,282.63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江某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叶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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