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伯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顾国强
书记员:徐程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