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少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素华
书记员:金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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