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欧栢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成轶,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吉纳瑞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成轶、第三人上海吉纳瑞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薛为安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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