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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姚成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欧栢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成轶,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吉纳瑞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成轶、第三人上海吉纳瑞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薛为安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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