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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鸿木业有限公司、张秀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秀花,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江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琴,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秀花、上海江鸿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18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秀花、上海江鸿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荣志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秀花、上海江鸿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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