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汤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
原告上海汤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汤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汤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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