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汤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思瑞得磨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荆卫芳。
原告上海汤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思瑞得磨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汤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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