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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与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辉,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林大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宗小时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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