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季友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英,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元,由原告上海汽车工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殷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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