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XXX栋。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黄东亮,男,汉族,1987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与被告黄东亮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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