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承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华,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帅,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袁建元,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雪华、袁帅、袁建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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