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伦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488室。
法定代表人:邵薇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市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市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步彬,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叶挺东路18号4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祥福,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徐岙乡桐泉路251号。
第三人:朱林花,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岸街75号。
第三人:上海浦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凯路50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朱林花。
第三人: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厍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花。
第三人:杨晓宇,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99弄15号1301室。
原告上海沃伦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步彬、第三人季祥福、朱林花、上海浦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沃伦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佳佳
书记员:孙忠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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