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黄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兵,男。
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得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大连沙河口学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沃尔得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作出裁定。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举行了证据交换,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举行庭前会议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尔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菁、王海,被告大连沙河口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尔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2019年6月25日解除沃尔得公司与大连沙河口学校签订的《沃尔得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支付2019年4月25日起拖欠至今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10万元(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判决之日);3.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因拖欠特许权月度权益金而产生的滞纳金2,300元(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判决之日);4.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支付重大违约金50万元;5.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立即停止使用沃尔得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资源;6.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立即清除营业地沃尔得公司特许标识(与沃尔得公司有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商号、牌匾、制服、广告、口号、文字资料等);7.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返还操作手册(品牌操作手册、市场活动操作手册、电话营销操作手册等知识产权清单列明的内容)。审理中,沃尔得公司撤回了诉请3、5、6,并将诉请4变更为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支付重大违约金38万元,包括预期利益损失与诉请3主张的滞纳金,同时增加了判令大连沙河口学校支付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共计12万元该项诉请。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涉案合同约定,沃尔得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大连沙河口学校,大连沙河口学校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学校,开展经营活动。大连沙河口学校自2019年4月25日起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沃尔得公司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沃尔得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5月20日、6月20日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发送了缴款友情提醒,但是大连沙河口学校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且将门头擅自更换为“美联英语”。鉴于大连沙河口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大连沙河口学校辩称,首先,大连沙河口学校确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对于沃尔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时间均不持异议。其次,对于沃尔得公司主张的拖欠2019年4月25日至5月5日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和滞纳金不持有异议,自2019年5月5日起,大连沙河口学校就将两处经营场所转给他人使用,沃尔得公司也不再提供任何服务,故这之后的费用不应予以支付。再次,对于沃尔得公司要求补缴12万元权益金的主张,由于大连沙河口学校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加盟费,12万元的权益金应于该部分费用未到期的部分中予以抵扣。最后,对于沃尔得公司主张的38万元重大违约金,大连沙河口学校认为该费用过高,且沃尔得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依据不足,希望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沃尔得公司(甲方)和大连沙河口学校(乙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涉案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加盟金是指甲方把拥有的知识产权一次性授予或交付给乙方,包括全套操作手册和教案,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相对应的费用。特许权月度权益金是指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咨询和培训服务的费用,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营管理各项咨询服务;提供广告和促销资料、样本、营销信息系统和程序、培训、教学技术和方法、产品展示;对目标、预算和计算的实务咨询;各岗位人员的咨询、指导、培训……2.1本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3.3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本合同的特许区域授权建立使用本合同约定标识的任何其他加盟学校,除非乙方自愿开办第三家加盟学校。第四条特许区域与办学地址:4.1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辽宁省大连市。4.2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2所加盟学校。本合同签订时该加盟学校的营业地分别为: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安盛购物广场4楼(大连安盛校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XXX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楼(大连罗斯福中心)……第五条特许经营费:5.1乙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转账汇款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4.2条约定的两所加盟学校加盟金共计60万元。乙方确认,由于甲方已经在签订本协议书同时,详细解释了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相关内容,并将在乙方全额向甲方支付加盟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操作手册及教案,故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返还该加盟金……5.3.1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以下简称权益金)。5.3.2支付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的两所加盟学校权益金为4万元……甲方同意免除乙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两所加盟学校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共计12万元……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上述免除的权益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的两所加盟学校权益金5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的两所加盟学校权益金7万元。乙方应在每个月25日之前,以转账汇款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下个日历月特许权月度权益金。2017年4月的权益金乙方应在2017年3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以此类推,如果乙方未履行按期支付,每日应付甲方未支付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但乙方不得以支付滞纳金为由拖欠应付甲方任何款项。特别提示,滞纳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同时主张,两者并不冲突……第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6.1本合同期内,乙方擅自单方面解约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18.4条追究乙方重大违约责任。16.2乙方逾期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任何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过15日的,甲方可采取暂停服务支持、暂停沃尔得信息管理系统、英语教学软件系统等使用权利,并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本合同第18.4条追究乙方重大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8.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正,乙方超过该期限仍不更正的,甲方有权直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在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已支付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须支付给甲方50万元的违约金……(2)逾期支付加盟金或月度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超过30日的……第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19.2乙方应立即将“操作手册”和保密信息原件、复印件及附属材料交还甲方。
合同签订后,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提供了名称为《新中心开业指导手册》《新中心装修指导手册(硬装)》《新中心装修指导手册(软装)》《品牌操作手册》等22本操作手册。大连沙河口学校的陈萍在签收单上签字。
2019年3月21日,沃尔得公司向陈萍发送了名称为《沃尔得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校长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告知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2019年5月15日,沃尔得公司向陈萍发送了名称为《销售zoom培训》的邮件,内容为邀请参加云视频会议;2019年6月10日,沃尔得公司向陈萍发送了名称为《6月Zoom培训之给教师的建议》的邮件,内容告知了会议的主题、时间和地点。
2019年4月19日,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发送邮件,附件中为4月25日前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5万元、DP软件使用费9,094.8元、icollege费用2,376元。
2019年5月20日,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发送邮件,内容为5月25日前应付的费用,包括5、6月份的管理费共计10万元。
2019年6月10日,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寄送了催款函,内容为:鉴于贵我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沃尔得特许加盟合同》,由我公司为贵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并授予贵方沃尔得特许经营权,贵方应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下个日历月特许权月度权益金5万元,以及相应的英语教学软件系统使用费等费用。按约定,我公司已经向贵方提供了包括市场、教学、销售培训以及英语教学软件在内的服务与支持,然贵方至今未支付相应之费用。现我公司致函如下:1.请贵公司于收函后三日内向我公司支付下列费用:2019年5月特许权月度权益金5万元;2019年6月特许权月度权益金5万元;2.如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予以付款,我公司将于2019年6月15日起依据加盟合同第16.2条的相关约定,暂停贵方包括沃尔得信息管理系统(EPR系统)、英语教学软件系统(DP-SPEEXX)等在内的服务与支持,直至贵方付清上述款项为止。该函件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连沙河口学校签收。
2019年6月20日,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发送邮件,内容为6月25日前应付的费用,包括5-7月份的管理费共计15万元。
2019年6月25日,沃尔得公司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涉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贵司应当每月向我司支付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为4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贵司应当每月向我司支付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为5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贵司应当每月向我司支付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为7万元。贵司应当在每个月25日之前,以转账汇款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向我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下个日历月特许权月度权益金。如果贵司未履行按期支付,每日应支付我司为未支付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然而,自2019年5月开始至今,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经我司发送催款函后,贵司依旧未付款且未与我司主动联系。根据合同18.3条及18.4条的约定,贵司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我司现郑重通知贵司解除贵我双方的涉案合同。大连沙河口学校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上述通知函。
2019年5月5日,案外人大连新动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甲方)与大连沙河口学校(合作对象)签订了《大连新动态合作执行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性要求乙方及大连沙河口学校应配合转让“大连新动态”名下场地租赁权,转让费用另计,并配合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到大连美联学校。
另查明,大连沙河口学校的两处校址门头均更换为美联英语。
庭审中,沃尔得公司明确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大连沙河口学校确认,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加盟学校已经不再经营;若涉案合同被解除,其于本案中并无需要一并处理的事项。大连沙河口学校确认已于2019年5月10日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罗斯福广场一层14024号商铺以及位于大连开发区金马路XXX号安盛购物广场四层的安盛校区转给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被解除;二、涉案合同若被解除,沃尔得公司要求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重大违约金以及返还加盟手册的请求能否得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沃尔得公司与大连沙河口学校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在涉案合同未到期之前,大连沙河口学校擅自停止经营其加盟的学校,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沃尔得公司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大连沙河口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停止经营加盟学校后及时通知了沃尔得公司,鉴于沃尔得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大连沙河口学校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该函件于6月27日到达大连沙河口学校,故涉案合同于2019年6月27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在涉案合同未解除之前,沃尔得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沃尔得公司主张的10万元特许权月度权益金,该笔费用系涉案合同解除之前,根据约定应支付的5、6月份权益金,大连沙河口学校应予支付。大连沙河口学校于2019年5月擅自转让经营后,沃尔得公司仍向其发送培训邮件,大连沙河口学校违约在先,其以沃尔得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为由不履行支付义务,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沃尔得公司主张追缴的12万元特许权月度权益金,该笔费用本已予以免除,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若大连沙河口学校在履约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沃尔得公司有权要求补缴上述免除的权益金,大连沙河口学校欠缴权益金,且擅自停止经营加盟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签订涉案合同后大连沙河口学校确实接收了相应的手册,并开始使用沃尔得公司经营资源,故沃尔得公司请求追缴上述3个月的特许权月度权益金共计1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大连沙河口学校关于已支付加盟金,且合同未到期,12万元权益金应在未到期的加盟金中予以抵扣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加盟金系一次性支付,在任何情况不得要求返还,故大连沙河口学校要求于加盟金中抵扣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沃尔得公司主张的重大违约金38万元,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该违约金也应以损失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涉案合同中约定“重大违约金”条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大连沙河口学校已逾期支付加盟金或特许权月度权益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超过30日,属于适用“重大违约金”的情形。大连沙河口学校辩称沃尔得公司于涉案合同解除后不存在损失,故主张的38万元重大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本案中,每月的权益金系涉案合同若继续履行后沃尔得公司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因大连沙河口学校擅自停止经营导致涉案合同解除后,这部分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沃尔得公司依法可以主张。沃尔得公司关于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解除后才可寻找另外的加盟合作学校的主张,本院认为合情合理,故从2019年6月27日至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段期间均为沃尔得公司的“空窗期”。考虑到发展另外的加盟学校亦需要一定的时间,关于该时间,双方均有不同说辞,但均确认需发展有办学资质的学校,本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情确定发展加盟学校导致的“空窗期”为3个月,上述“空窗期”共计8个月左右,按照每月权益金5万元来计算,金额已经超过38万元。故沃尔得公司主张38万元重大违约金,并未超出其损失范畴,也未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沃尔得公司请求将滞纳金并入重大违约金一并主张,本院认为,由于已经全额支持了沃尔得公司38万元重大违约金的主张,故不再对支付滞纳金的主张予以评判。关于沃尔得公司主张返还22本操作手册的主张,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大连沙河口学校有返还操作手册的义务,大连沙河口学校确实收到了该22本操作手册,并于庭审中表示愿意返还,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签订的《沃尔得特许加盟合同》于2019年6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特许权月度权益金22万元;
三、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万元;
四、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2本加盟手册(清单详见附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申请费3,532元,由被告大连沙河口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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