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其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荐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盛家华。
原告上海沃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荐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沃巢实业有限公司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沃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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