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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根,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官,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望德公司)诉被告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沃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立公司支付沃望德公司货款23,625元;2、判令奥立公司支付沃望德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709.75元(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按月2%的标准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暂计8,709.75元,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沃望德公司与奥立公司存在生意往来,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奥立公司向沃望德公司购买地毯,合同还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沃望德公司向奥立公司交付了产品,然奥立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尚欠沃望德公司货款本金23,6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沃望德公司曾于2018年7月将奥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奥立公司支付包含本案诉请货款在内的货款90,128.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在该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一、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28元,由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由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预缴,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将该负担之数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本院据此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XXXX)沪0104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根据该案2018年9月13日的庭审笔录记载,奥立公司在答辩过程中仅对沃望德公司主张的90,128.50元货款中的39,620.50元予以认可,还要求就家具损失作相应款项扣减等;而对本案诉争货款,沃望德公司在该案中未提供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后双方即在本院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经调解奥立公司愿意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沃望德公司货款5万元,并负担该案诉讼费,遂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沃望德公司对本案诉争货款并未在(XXXX)沪0104民初XXXXX号案件中作撤诉处理,根据该案庭审笔录,也无证据显示该案仅系对除本案诉争货款之外的款项进行调解,且奥立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的款项高于其在答辩过程中确认的款项,因此该案应系针对沃望德公司的全部诉请进行了调解,据此,沃望德公司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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