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与陈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李卫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明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按15,000元计算30%的比例);2.判令陈明赔偿因违约拒付造成的利息损失500元;3.判令陈明支付违约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陈明因与案外人上海闻来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0日与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汪洋律师作为陈明的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申请执行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800元,后另行提取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为陈明争取到金额的30%。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陈明应在收到诉讼对方支付款项的五日内将律师代理费支付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否则须加付违约金5,000元等。合同签订后,汪洋律师恪尽职守,工作一丝不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闻来快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补偿陈明15,000元。现陈明已全额执行到款项,但却无理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认为,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今陈明之行为,于理不容,于法有悖,故依约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2019)沪0104民初13910号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与陈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与本案完全相同,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要求陈明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及相关违约条款,实则是对陈明处分人身权利附加经济义务,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寄希望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形式弥补其因陈明处分人身权利而造成的收费损失,显然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工伤赔偿案件中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亦被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禁止;故驳回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虽调整了款项性质和金额,但仍予坚持风险代理收费及收取违约金,在实质上系否定本院(2019)沪0104民初13910号生效判决,故仍属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另须指出的是,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无视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不当之处,本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建议进行监督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