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隽佳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程雯。
被告:杨锡鹏,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沃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杨锡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信息投放合同》第14条约定本合同争议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就该合同有关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鉴于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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