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柄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台州市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李逸满,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沥北村官家1区2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李逸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李逸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5,1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台州市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李逸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5,1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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