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某波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曹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沃某波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7月2日,上海沃某波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沃某波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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