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娜娜,女。
被告:中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中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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