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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加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梁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习连,男。
  原告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沅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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