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双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负责人。
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