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沔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镇沔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根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沔北塑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的银行存款534,101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的银行存款534,101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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