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沔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镇沔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根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宗,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沔北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3920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的银行存款534,101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沪卓电线电缆厂的银行存款534,101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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