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河有色铸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惠捷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罗卫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沙河有色铸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惠捷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惠捷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沙河有色铸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