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河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葛翼林,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芸芸,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沙河液化气供应站与被告刘某某间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沙河液化气供应站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沙河液化气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沙河液化气供应站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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