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德江,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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