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与武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德江,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上海沙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