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忠。
委托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路逸,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阳,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扬升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纪阳、上海扬升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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