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狄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钟国,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菁,男。
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狄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银行支票存根两份和“工作量确认单”一份,证明其已支付了部分货款以及另有部分钱款可在本案中一并抵扣。特别是“工作量确认单”中载明被告委托原告与案外人“浦东路桥”签订材料合同,原告从中可代收约280,000元(含税)钱款,因相关工程尚未完成审价工作,为使工程款流转简单化,双方约定扣除“浦东路桥”支付的实际工程款后,差额部分再进行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相关招商银行支票存根和“工作量确认单”系由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马云朗等人签字或确认,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确认。二、“工作量确认单”中约定相关工程款在本案中一并结算,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简化付款流程和提高效率。故为尽量查明事实和减少诉累,本院认为本案宜暂时中止审理,待相关事实和金额查清后再行恢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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